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井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 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73********,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自贡市**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现居住地:自贡市**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03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驾驶川QZ****小型普通客车从自贡市高新区南湖领域方向沿汇南路往晶泽云玺方向行驶,21时13分,行驶至自贡市高新区汇南路熊家湾路段时因涉嫌醉酒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7mg/100m1)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依法抽取程某某的血液送检,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14.8mg/100ml。 达到醉酒标准,程某某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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