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71989********,汉族,初中,维**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县,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5日02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酒后驾驶陕D****1号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沿东二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花隧道南口附近时遇交警新城大队民警检查。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血醇浓度为88.5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程某某相对不起诉。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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