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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习检刑不诉〔2020〕165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贵州省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30日01时42分,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持有效E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习水县杉王街道嘉华KTV往习水县九龙街道小龙口方向行驶,行驶至习水县杉王街道杉王中路7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1mg/100ml,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程某某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2.6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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