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1〕48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街道**组**号,住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街道**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8日被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22时许,程某某持C1型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载有李某某及其子的粤B3****号小型轿车,由遵义市新蒲新区蔷薇国际沿长新大道往新蒲新区礼仪坝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新蒲新区长新大道双山路段2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95mg/100mL,民警遂将程某某带往医院进行抽血送检。经鉴定,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2.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李某某、费某某二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但鉴于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有真诚悔罪表现,其有坦白情节又系初犯,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仅为112.31mg/100mL,刚过追诉标准,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