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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7199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号,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酒后驾驶**长安牌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当行驶至邢台市南和区赵辛线**村北处时,被邢台市南和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程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66mg/100ml。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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