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龙检一部刑不诉〔2019〕24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61982********,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公司科员,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酒后驾驶黑B****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天山街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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