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一部刑不诉〔2020〕Z37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79********,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住鄂尔多斯市乌审旗**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审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审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和闫某某等人在乌审旗**镇**村**社胡某某家吃饭、喝酒。于当日21时许,程某某驾驶陕K**号小轿车从胡某某家出发,行驶至乌审旗无定河镇“河南乡油库“门前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案发时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85mg。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 因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程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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