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6303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86********,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系南昌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人,住江西省南昌县**苑**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酒后驾驶赣A9****小车,行驶至南昌县象湖新城金沙二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随即将程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程飞荣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3.2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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