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吉******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天水市秦州区**大桥时,被秦州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栏截检查,经对程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81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天水市**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并送检。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的程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91.30mg/100ml。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配合调查;酒精含量较低,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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