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凤台县新集一矿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20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驾驶皖******小型轿车行驶至凤台县**镇**村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毛集区人民医院进行抽取血样。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体内酒精浓度为10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醉驾”刑事案件量刑工作指引》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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