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9231994********,汉族,高中文化,平昌县泉河多又好超市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乡**村**组**号,住四川省平昌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浚峰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同杨某某等人在平昌县火车站广场香榭里酒店吃饭饮酒后,程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Y*****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杨某某从平昌县火车站出发前往平昌县信义大道,当程某某驾车行驶到平昌县江口镇新平街西段城区中队外道路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民警使用酒精呼气检测仪对程某某进行三次检测,其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分别为82mg/100ml、80mg/100ml、80mg/100ml,随后抽取程某某血样送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0.8mg/100ml。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顼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初犯、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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