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廊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87********,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路**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5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晚,被不起诉程某甲与朋友在廊坊市广阳区**饭店吃饭、饮酒,期间接到其母亲张某某电话告知其儿子程某乙发烧肚子疼有肠梗阻危险,后其驾驶车牌号为冀R*****的小型轿车准备回家接孩子看病,沿廊坊市广阳区**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道与**路交口处时被廊坊市交警一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程某甲的血样中乙醇成分为155.87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程某甲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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