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83********,汉族,中专文化,怀化**酒业有限公司职员,住怀化市鹤城区**东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2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怀化市鹤城区火车站附近一酒店饮酒用餐后驾驶牌号为湘NB09**小型汽车回家,途径怀北路龙泉雅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1.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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