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慈检二部刑不诉〔2020〕886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镇**街**号,现住慈溪市**镇**村**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2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M****号小型轿车,沿慈溪市横河镇翔龙路由西往东行驶至翔龙路桥上,与被害人袁某某驾驶的川A5****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不按规定会车,醉酒驾驶机动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呼吸酒精含量为183mg/100ml;经理化检验鉴定,其血液中即时乙醇浓度为158mg/100ml,属醉酒状态。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 5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供认不讳,并有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接警单详情、归案经过、抽血照片、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卡口照片、案件照片、呼吸检测酒精含量记录表、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收条及谅解书、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视频、呼气视频、抽血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二)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三)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的村委会、被害人及慈溪市公安局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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