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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公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84********,汉族,高中文化,云南**商贸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河北省深州市**乡**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龙泉路**路交叉路口时,被路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17.64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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