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21979********,汉族,中专文化,**加油站**,出生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武穴市**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5日由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晚8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酒后驾驶小车(牌号鄂J****1),从武穴城区行至石佛寺镇官桥路段时,被设卡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式测试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31.1mg/100mL(BAC),由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民警将其带到武穴市石佛寺镇中心卫生院抽血。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血样酒精含量为148.76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调查处置时积极配合。
认定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的证据如下:
1.前科材料证明、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到案情况说明、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供述和辩解;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武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检查笔录附照片;5.对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查处经过及讯问现场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及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