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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刑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灌南县**镇**路**号,住江苏省灌南县**镇**路**号**室。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涟水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2020年4月3日23时24分左右,程某某饮酒后驾驶苏G*****号小型轿车,从灌南县**镇**路**号租住地出发到涟水县城,沿235省道行驶至涟水县军民中心村步行街北边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5mg/100ml。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涟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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