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故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30291982********,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镇政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路**巷**号,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小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故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冀T*****号小型汽车沿故城县郑口镇幸福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幸福小区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程某某进行检测,其结果为154mg/100ml,随后将程某某带至故城县妇幼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2.55mg/100ml,程某某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2020年7月15日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程某某的血样进行重新鉴定,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6.47mg/100ml,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对此鉴定意见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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