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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869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汉族,研究生文化,临海市**口腔诊所员工,户籍所在地台湾省新北市三**********楼,现住在临海市**街道********室。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2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陈晓燕,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D****号小型轿车从临海市古城街道塘头路驶出,0时59分许,途经临海市古城街道柏叶西路与云塘路路口时,被临海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车辆行驶轨迹、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看守所暂不收押通知书、动态心电图报告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天网监控截图、呼气测试、抽血等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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