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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88********,汉族,大学文化,仙桃市**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洪湖市,住仙桃市****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7 月3 日21 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赣A*****的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仙桃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酒店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程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84.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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