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刑二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90********,汉族,初中,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山县,住通山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通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鄂L****3小型轿车,由通山县通羊镇至康大酒店往同城月亮湾方向行驶,途经通山县公安局门口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提取血样鉴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9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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