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住郧西县**乡**村**组**号。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17年4月18日被郧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天。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8月31日第一次退回郧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24日郧西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与何某某、邹某某(殁年17岁)在张某某家中吃饭后,三人邀约前往**集镇关防邮局附近商店购买饮料,何某某酒后驾驶鄂C****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邹某某由张某某住处往关防邮局方向行驶,程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豪爵钻豹”牌125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紧随其后。购买饮料后,三人又邀约前往关防集镇“美味小吃”饭店聚餐饮酒,邹某某驾驶鄂C****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何某某,程某某驾驶 “豪爵钻豹”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紧随其后,由关防邮局往“美味小吃”饭店方向行驶。程某某与邹某某、何某某在“美味小吃店”吃饭时,程某某又邀约万某某到该饭店聚餐饮酒,随后万某某到小吃店与程某某、何某某、邹某某一同聚餐饮酒。聚餐结束后,四人邀约前往关防邮局附近商店购买饮料,万某某酒后驾驶鄂C****3号普通摩托车搭载程某某,邹某某酒后驾驶鄂C****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何某某,由“美味小吃”饭店往关防邮局方向行驶。途中,邹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与停放在路边的货车发生碰撞,导致邹某某当场死亡、何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万某某驾车搭载程某某由关防集镇河西广场路口返回客运站门前路段查看情况,被正在处理交通事故的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万某某测试结果为100mg/100ml, 程某某测试结果为179mg/100ml,均涉嫌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民警随即将二人带到关防乡卫生院由医务人员对其血样进行了提取。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万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8.92 mg/100ml,从送检的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72.3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死者近亲属经济损失20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存在疑问,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且无法查证属实。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三百六十八之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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