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曾用名:程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临时工,户籍所在地平凉市庄浪县**镇**号,现住秦安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6时50分许,程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号小型轿车行经张秦公路秦安县五营镇蔡河村路段处时,被秦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现场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浓度为210.5mg∕100ml,后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从送检程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其酒精含量为171.78mg/100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