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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公诉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3811983********,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出生地重庆市江津市,住福建省清流县**镇**厂**楼**室(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市**所**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0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的小型轿车由清流县**镇**路往**路方向行驶时,被清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9.72mg/l00ml。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福建清流**厂出具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4.清流县公安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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