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灞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8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乡**村,暂住陕西省西安市**路**宿舍,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3时57分,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酒后驾驶豫N****W号白色缤智牌小型轿车,沿西安市**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大道与**东路十字处,被公安人员查获。经血醇检验,程某某血醇浓度为116.08mg/100ml。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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