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刑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住**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赵倩倩,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3日0时56分许,程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沿望城区**路由西往东行驶,当行驶至**路**道交叉路口地段时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其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03毫克/100毫升。2020年5月13日1时10分,民警依法将程某某带至望城区人民医院进行静脉血液采集,并委托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醇鉴定。经湘迪安司鉴中心出具〔2020〕毒鉴字5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47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在审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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