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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33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04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住**路**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酒后驾驶青A*****号小轿车,经武都区外纳乡驶往天水市方向,行驶至武都区外纳乡外纳街被执勤民警当场查处。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00mg/100ml。后民警依法对程某某的血液进行提取,经鉴定程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89.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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