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19〕92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6********,朝鲜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冀C*****号小型汽车在本市海港区秦皇东大街与东港路交叉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程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95.59mg/100ml, 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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