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9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照为冀T*****黑色**牌小型轿车沿**线自北向南行驶至**路口后自西向东行驶过程中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45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其未发生交通事故,血液中乙醇含量偏低,系初犯,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不起诉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我院申诉。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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