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桐检二部刑不诉〔2020〕253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建德市**有限公司承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镇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8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于2020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2020年4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桐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0月23日,被害人相某某以**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所提供的建德市**有限公司签订了毛毯加工合同,整个合同总价为75万余元。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提出需要交纳订金,合同签订后被害人相某某于2017年10月26日以**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转账给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所提供的建德市**有限公司对公账户10万元预付款。后经侦查发现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大量负债的情况下,收取预付款后未用于后续的合同履约,而是将该笔资金用于消费和归还个人欠款,其行为具有非法占有故意,故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桐庐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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