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408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已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
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月11日,闫某某和张某某分别代表海南**公司与云南**有限公司在海口市美兰区**路**号**房签订《购销合同》,购买800吨混合芳烃,每吨价格5282元,总价款为4225600元人民币。双方签订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海南**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支付货款定金200万元给云南**有限公司(收款账号:53050166642********)。同年1月15日,**有限公司把账户上的200万元货款定金转至方某某控制的**贸易有限公司账户上(账号:3500021********);后程某某按照方某某指示将其中100万元货款从**贸易有限公司账户转至程某某个人账户上(账号:62220740000********),程某某将该100万元中的9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剩余5万元上交至个旧市经侦大队;另外100万元转到方某某其个人账户上(账号:62319000000********、6217003910********)用于个人消费。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于认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主观上具有诈骗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谢 忠
书 记 员:梁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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