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通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其**村**社的房屋后燃烧干草,火未完全熄灭时离开现场,后未燃尽的干草引燃了旁边堆放的干杂柴和垃圾,进而引燃附近山林,致通江县**镇**村**社集体山林及**村**社村民余某某等人山林被烧毁。经四川省浩宇林业科技有限公司认定,**镇**村**社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3.3公顷,地类为有林地。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扣押在案的红色打火机一个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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