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92********,土家族,高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住建始县业州**号楼**栋**,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12月13日被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建始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30日至8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16日至7月30日)。
建始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4日10时许,建始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城市市容整治过程中,在本县业州镇烟墩大道大桥路段发现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将其经营的“天路宾馆”的广告灯箱擅自摆放在店外人行道上,影响过往行人正常通行。城管执法人员要求程某某将灯箱搬回宾馆,并告知该灯箱占用道路属违法行为,责令现场改正。程某某拒不接受,城管执法人员再次告知,如不改正,将把灯箱保全扣押,程某某仍不听从,城管执法人员将灯箱现场予以扣押并放置在执法车辆上,在离开现场的过程中,程某某返回宾馆拿起一把自用的不锈钢菜刀返回现场,称“把灯箱放下来”,随后举起菜刀欲翻越护栏侵害执法人员。后经人劝阻,程某某停止妨害行为。现场引发众人围观,对城管执法工作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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