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沙检刑不诉〔2020〕Z41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02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街**号**幢**。因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3日移送审查我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9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醉酒后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九重商业街瑞景酒店旁路口宝贝母婴店内乱逛,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井口派出所民警韩某某、肖某甲等人接群众报警后赶到现场进行制止。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用双手拍击韩某某的面部,阻碍井口派出所民警韩某某、肖某甲等人依法执行职务,致使民警韩某某的双侧脸颊软组织损伤。后被公安人员捉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2.证人肖某乙、骆某某、肖某甲、张某某等的证言;
3. 病历资料、刑事照片、辨认笔录等;
4.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但鉴于其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韩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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