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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二部刑不诉〔2020〕Z237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1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3时左右,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曙光路古风大厦西侧停车场,因醉酒闹事,踢打被害人杨某成、杨某立分别停放于该处的粤A9****奥迪牌小轿车、A6****丰田牌小轿车,致两车损坏(经鉴定,损失共价值人民币2854元),后于现场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两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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