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公诉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绰号“**别”、“**妹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20时许,在长沙市望城区**镇**社区**大道路边的**KTV,肖某某、陈某甲、黄某某、严某某和彭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均另案处理)在唱歌时,酒后无事生非,在KTV大厅先后对被害人贺某某、陈某乙实施了殴打,在KTV停车场,又对被害人兰某某实施了殴打,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接到杨某甲电话来到现场后,也对兰某某实施了殴打。经鉴定:兰某某和陈某乙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贺某某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无前科、从犯、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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