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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寻衅滋事案)_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郊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住阳泉市郊区**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阳泉市公安局河底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窜至阳泉市郊区河底镇**村村委会无故将村委会办公楼门窗玻璃砸碎,办公室的门、门套损坏。2020年3月10日,经阳泉市郊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损坏的物品进行价格鉴定,被损坏的玻璃、门、门套价格为3606元。2020年4月14日,经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对陈程某某有无精神病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癫痫所致人格障碍、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且其犯罪时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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