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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江检诉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女,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村**号。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等人因房屋拆迁问题,通过非正常渠道至北京上访。3月19日,程某某等人在明知索要路费不合理情况下,仍以不给报销路费就不回南京为由,向劝访的社区人员何某某索要人民币22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吉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5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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