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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58********,汉族,初中文化,泗县**局退休人员,安徽省泗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区**庄**号,住泗县**区**小区**栋**室。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2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泗县**区**圃拆迁地的**号房屋被泗县**区依法拆迁。因对拆迁安置补偿不满,2019年5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多次进京越级上访,并提出多项不合理经济补偿诉求,经泗县**区工作人员多次劝访后仍不息访,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本案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认罪态度和具体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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