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垣检刑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乡**村**组,现住盐湖区**。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运城市公安局中条山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运城市公安局中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2日,李某某(另案处理)在陈某(另案处理)、张某军(另案处理)的授意下,开车带着张某某(另案处理)前往河南省洛阳市,通过GPS定位寻找一台车贷逾期未还的棕色宝马X3车,当天下午在河南洛阳龙门大道太康新苑楼下发现该车。该抵押车于2017年4月被王某某以23万余元价格从秦皇岛二手车市场购买。因王某某将宝马车钥匙换掉,李某某决定连夜用拖车将该车拖回运城,为防止出现意外,李某某给鲁某某(另案处理)、李某(另案处理)打电话,让鲁某某带着运城鑫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贷后部人员以及李某赶到洛阳和他汇合,同时给运城“小程拖车”老板程某某打电话,让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到洛阳准备拖车。接到电话后,鲁某某、苏某某(另案处理)、靳某(另案处理)、耿某某(另案处理)、相某某(另案处理)、李某、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驾车赶到洛阳和李某某、张某某汇合,同时程某某驾驶拖车也赶到洛阳与李某某汇合。当晚,李某某、张某某、程某某、鲁某某等人在装车时被王某某发现,李某、苏某某、靳某、相某某等人将王某某抬到车上,强行将王某某按在车后座,李某某等人将宝马车装到拖车上后驾车驶离现场,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李某某将王某某殴打致轻微伤,在三门峡高速口附近,李某某等人将王某某扔至路边一个加油站附近,该车被扣回运城鑫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后被陈某等人变卖抵贷。
犯罪嫌疑人程某某于2019年7月17日经运城市公安局中条山分局电话传唤自行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程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和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垣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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