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弓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1990********,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镇**村**栋**号,现住吉林省辽源市**小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遇某某,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2010年7月1日17时许,在弓长岭区苏安大街130号弓矿建设公司门前马路上,韩某某开出租车被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骑摩托车追尾,程某某要走被韩某某拦住,程刚便给王某甲打电话让韩某某接,王某甲向韩某某报号让程某某先走,韩某某不同意,之后王某甲便带霍某某、高某某开车来到现场,下车后王某甲等人持片刀,木棒等凶器追打韩某某,韩某某肩膀被打伤后跳到马路边的河里才逃脱。韩某某找来弟弟韩某乙也被对方打伤住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7月1日17时许,在辽阳市弓长岭区苏安大街130号鞍钢弓矿建设公司门前公路上,韩某某开出租车被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骑摩托车追尾,韩某某让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给其赔钱,被不起诉人程刚便给王某甲(已起诉)打电话,王某甲让韩某某接电话,王某甲向韩某某报号并让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先走,韩某某不同意,之后王某甲便同霍某某(已不起诉)及高某某开车来到现场,下车后王某甲、程某某、霍某某持片刀、木棒、摩托车倒车镜追打韩某某,韩某某肩膀被打伤后跳到公路边的河里跑掉,韩某某找来的其弟弟韩某乙也被打伤住院。事后王某乙出面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苏家派出所对此事进行治安调解。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