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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住应城市**港**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黎某某(已起诉)购买了10台“多卡宝”设备,从2020年5月1日至5月3日,黎某某和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二人开车运行了三天“多卡宝”设备,黎某某获得报酬7500元钱。在此期间,上线嫌疑人利用黎某某和程某某运行的“多卡宝”设备拨打诈骗电话作案9起,具体如下:

1、2020年5月1日,黎某某与程某某驾驶一辆黑色荣威越野车,携带10套“家庭智能盒子”、无线路由器、车载电源、电话卡及流量卡等设备从应城市出发至天门市、京山市等地,帮助上线通过“家庭智能盒子”拨打电话实施诈骗。当日,上线嫌疑人使用装有1300696**** 电话卡的“家庭智能盒子”拨打受害人李某甲的电话,以360借条额度需注销为由诈骗李某甲68880元;上线嫌疑人使用装有1857766****电话卡的“家庭智能盒子”拨打受害人冼某某的电话,以360借条额度需注销为由诈骗冼某某18200元;上线嫌疑人使用装有1309776****电话卡的“家庭智能盒子”拨打受害人张某某的电话,以360借条未注销影响征信为由诈骗张某某5000元;上线嫌疑人使用装有1857766**** 电话卡的“家庭智能盒子”拨打受害人许某某的电话,以360信贷影响个人征信为由诈骗许某某4995元;上线嫌疑人使用装有1867763****电话卡的“家庭智能盒子”拨打受害人向某某的电话,以360借条未注销影响征信为由诈骗向某某113777.12元;上线嫌疑人使用装有1857766****电话卡的“家庭智能盒子”拨打受害人候某某的电话,以校园贷未注销影响征信为由诈骗候某某28300元。

2、2020年5月2日,黎某某与程某某驾驶一辆黑色荣威越野车,携带10套“家庭智能盒子”、无线路由器、车载电源、电话卡及流量卡等设备从应城市出发至天门市、京山市等地,帮助上线通过“家庭智能盒子”拨打电话实施诈骗。上线嫌疑人使用装有1308776****电话卡的“家庭智能盒子”拨打受害人蔺某某的电话,以“蘑菇街”APP客服理赔为由诈骗蔺某某19809元。

3、2020年5月3日,黎某某与程某某驾驶一辆黑色荣威越野车,携带10套“家庭智能盒子”、无线路由器、车载电源、电话卡及流量卡等设备从应城市出发至天门市、京山市等地,帮助上线通过“家庭智能盒子”拨打电话实施诈骗。上线嫌疑人使用装有1567666****电话卡的“家庭智能盒子”拨打受害人朱某某的电话,以天猫客服理赔为由诈骗朱某某19697元;上线嫌疑人使用装有1567666****电话卡的“家庭智能盒子”拨打受害人李某乙的电话,以天猫客服理赔为由诈骗李某乙13089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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