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Z91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寿县寿春镇*****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并退回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秋冬天,朱旭组织、带领韩昌周、宋文昌、曹莹辉(均另案处理)、程某某等人多次在寿县东津渡大桥一鱼塘附近开设赌场,赌博方式为“斗牛”、 “二八杠” “推牌九”等,其中韩昌周等人按照朱旭安排“抱水箱”,按照10%的比例抽头,曹莹辉、宋文昌等人在该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程晋保在赌场内售卖高价香烟,为赌场提供帮助。该赌场每场抽头渔利数额二万至十万元不等,总获利至少二十万元,非法获利由朱旭统一分配、使用。
2.2019年夏天,朱旭组织、带领韩昌周、曹莹辉、宋文昌、顾某某(另案处理)、程某某等人多次在寿县涧沟镇方圩村、龙头村、朱厂村、淮河大坝等地开设赌场,赌博方式为“推牌九”、 “斗牛”、 “二八杠”,邹某某、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联系场地、接送参赌人员,韩昌周、顾某某按照朱旭安排“抱水箱”,按照10%的比例抽头,朱旭、宋文昌、曹莹辉、顾鹏等人在该赌场内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维护赌场秩序,程某某负责在赌场卖高价烟,为赌场提供服务。每场抽头抽头渔利数额三万元至五万元不等,总获利至少三十万元,非法获利由朱旭统一分配、使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寿县公安局认定程晋保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晋保不起诉。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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