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1〕185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坊**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2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下旬至2021年1月20日期间,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多次在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租房和**土菜馆内,为赌博人员提供场所、赌具等,组织社会人员以“牌九”的形式赌博,共计抽头渔利约人民币1万元。
案发后,涉案赃款人民币510元被追回,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刘某某已退赃人民币1万元。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退赃,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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