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379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8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县**镇**路**号。现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文成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间,王某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浙江省温州市**县**小区**幢**室等地,为赌博网站喜运网代理担任客服,为赌客提供上述赌博网站的赌资充值、提现业务。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明知丈夫王某某在为赌博网站代理担任客服的情况下,于2019年2月提供本人支付宝、银行卡给王某某用于赌博网站资金转账。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和王某某从中共同获利人民币12 5000元。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20年9月14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向公安机关退赃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明知丈夫王某某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客服,仍为其提供资金结算账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共同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已退回全部违法所得,且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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