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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公诉刑不诉〔2020〕143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95********,汉族,湖南省宁乡市人,大专文化,务工,住宁乡市**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9年6月13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4月10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2月28日、5月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浏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程某某在越南岘港担任网络赌博俱乐部客服期间,为赌博人员上下分,获利5000元左右。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浏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供述称2019年4月底至6月初,受到同案人黄某某(未到案)邀集,遂前往越南岘港加入同案人伍某某(未到案)组织的赌博团伙,该团伙在“**”、“**”等网络棋牌软件内设立“**”、“**”、“**”等俱乐部,组织赌博人员以人民币兑换游戏积分后,在上述棋牌软件内以德州扑克、斗牛等方式赌博。程某某为该团伙担任客服,负责为赌客兑换游戏积分、进行资金结算,期间共获得报酬5000元。但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仅有程某某本人供述,无其他证据相印证,对程某某组织赌客赌博的人数、赌资、抽头渔利的数额均无相应证据予以认定。综上,应当对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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