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11972********,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办事处**社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邓岳,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2年期间,戴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江某甲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出资100万元,在江某甲家、江某乙家等地,多次组织余某某、尹某某、刘某某等人通过以扑克牌炸金花的方式赌博,抽头渔利共计30余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本案已过追诉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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