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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公诉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5********251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现住横峰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0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8年9月10日至2018年10月9日、2018年11月7日至2018年12月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月8日至2019年1月22日)。

横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9日上午9时始,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与童某某(已判刑)、滕某甲(已判刑)、丁某甲(已判刑)等人在横峰县**乡**村**村一荒山上组织人员利用麻将牌以“二八杠”方式进行赌博,并且抽头渔利,其中程某某、童某某、滕某甲、丁某甲四人负责组织召集(方式包括电话联系、安排车辆在指定地点接送、自己驾车接送等)蔡某某、陈某某、范某某、吴某某、兰某某、汪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周某某、邱某某、赵某某、全某某、严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徐某甲、徐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滕某乙等人进行赌博,并雇佣滕某丙(已判刑)与丁某乙(已判刑)则在赌场内充当“荷手”,负责为赌局洗牌发牌,收钱赔钱以及帮助开设赌场人员抽头渔利。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横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横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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