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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开设赌场案)_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文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031988********,汉族,大学本科,辽阳市文圣区矿管办临时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街**组**号,现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兰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8日至3月2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月2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通过朋友 “小程”(真实身份未查清)介绍认识了上线庄家赵某某(已判决),并获得“百川娱乐”赌博网站账号,程某某与上线约定按照中奖金额的16%返点,程某某将浦发银行卡账号绑定赌博网站账号,赌博网站将返点钱汇入程某某银行卡。程某某作为“百川娱乐”赌博网站代理,发展于某某、胡某某为下线。于某某、胡某某从程某某处获得赌博网站账号后通过手机登陆网站,在网站上投注赌博。于某某共计投注5万余元,胡某某的朋友李某某通过胡某某的账号投注500元。程某某收到返点钱五笔,共计5187元。

2019年2月2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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