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232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5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不起诉人自报)。2017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2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5月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本市白某某**镇**村**街**巷**号入户盗窃,遇屋主邝某某后,持拳头殴打邝某某胸部一拳后趁机逃走。邝某某体表未见明显损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抢劫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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